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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

时间:2020-01-07 14:50:54  来源:  作者:

   本报讯(记者王登强)近日,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局、税务局联合印发《定州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1月1日起,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合并实施,实行参保同步登记、基金合并运行、征缴管理一致、监督管理统一、经办服务一体化。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办法》指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和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征缴,统筹层次一致。按照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确定新的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为5.8%(基本5.5%,生育0.3%);其他用人单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为6%(基本5.5%,生育0.5%),个人缴费比例为2%。灵活就业人员缴费仍执行原政策(缴费比例为7.5%)。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按照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个人缴费基数,高于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以实际工资为缴费基数,低于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以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困难企业缴费基数下限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退役军人按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执行。
    合并实施后,不再单列生育保险基金收入,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待遇支出中设置生育待遇支出项目。
    逐步将生育医疗纳入医保支付《办法》指出,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实行统一的定点医疗服务管理,规范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
    促进生育医疗服务行为规范。逐步将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支付方式改革范围,推动住院分娩等医疗费用按病种、产前检查按人头等方式付费。生育医疗费用原则上实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经办管理统一由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充分利用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平台,实行信息系统一体化运行。完善统计信息系统,确保及时全面准确反映生育保险基金运行、待遇享受人员、待遇支付等方面情况。职工生育保险待遇不降低《办法》明确了生育津贴待遇的领取条件和发放标准,明确了生育医疗费待遇的领取条件和发放范围。明确了灵活就业人员和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医疗费待遇。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的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用。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费、女职工依法合规生育的,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女职工产假、节育假期间工资由用人单位按产假前工资照发,不享受生育津贴。其他用人单位参保人员连续缴费满12个月及以上(不含补缴时间),女职工生育后(含刚毕业参加工作时已怀孕的和正常工作调动时已怀孕的女职工)享受生育津贴待遇。生育津贴标准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产假天数计发。
    女职工生育津贴支付期限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生育产假、延长产假、终止妊娠节育假、施行节育措施假期限执行。
    用人单位连续缴费满3个月及以上的职工,可以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职工在门诊和住院发生的生育医疗费个人负担部分,可以由本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异地生育并备案的(随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备案),按参保地政策报销生育医疗费、享受生育津贴;赴港澳台和国外生育并备案的,按参保地政策享受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由个人负担。
    无用人单位并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的,按参保地定额标准的50%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未就业配偶,按参保地定额标准的50%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其配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可选择按照生育保险生育医疗费定额补贴的50%享受待遇或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额报销规定享受待遇。参保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及规定的,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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