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14日定州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有关规定,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确定2018年听取和审议“一府一委两院”22项专项工作报告。
一、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内容
(一)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关于定州市2018年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二)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关于定州市2018年上半年市本级预算及市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三)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关于2017年市本级及全市决算情况的报告
(四)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关于2017年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
(五)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关于201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调整方案的报告(如果对当年计划进行调整)
(六)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关于2018年市本级及全市预算调整方案的报告(如果对当年预算进行调整)
(七)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关于宗教事务工作情况报告
(八)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关于畜牧养殖业发展情况报告
(九)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关于《环境保护法》《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贯彻落实情况报告
(十)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关于《加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推进多城联创的决定》落实情况报告
(十一)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推进定州加快发展的决定》落实情况报告
(十二)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关于《加强乡村道路建设和管理的议案》办理情况报告
(十三)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垃圾治理、改善人居环境的议案》办理情况报告
(十四)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关于市八届人大三次会议期间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报告
(十五)听取和审议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市八届人大三次会议期间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报告
(十六)听取和审议市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情况报告
(十七)听取和审议市检察院侦查监督工作情况报告
(十八)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关于城市管理工作情况报告,并组织开展专项评议
(十九)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关于农民工权益保障工作情况报告,并组织开展专项评议
(二十)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关于市法院民事审判工作情况报告,并组织开展专项评议
(二十一)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关于政府工作报告承诺的7个方面重点工作和22项民心工程进行情况报告
(二十二)听取和审议市监察委员会有关工作情况报告
二、组织和实施
(一)会前调研的安排。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主任会议可以组织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委员和市人大代表,对有关工作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常务委员会可以安排参加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的代表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
(二)交换意见。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将各方面对该项工作的意见汇总,交由“一府一委两院”研究并在专项工作报告中作出回应。
(三)专项工作报告的提交。“一府一委两院”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20日前,由其办事机构将专项工作报告送交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一府一委两院”对报告修改后,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10日前送交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7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四)专项工作报告的听取。专项工作报告由“一府一委两院”负责人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五)审议意见的转办落实。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一府一委两院”研究处理。“一府一委两院”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由其办事机构送交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一府一委两院”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常务委员会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一府一委两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