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赵梦怡)近日,我市印发了《定州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范和加强我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补贴资金使用效益。
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和省下达我市专项用于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补助和奖励资金。采取后补助的方式,专项用于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奖补。专项资金的管理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加强监督的原则,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科技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会同科技部门加强专项资金监管。科技部门负责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制定和项目管理,组织项目申报、筛选、审核确认等,并做好资金监管及绩效评价等。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一个充电设施原则上只能申报一次补贴(奖励)资金;用于支持专用、公用充(换)电设施建设项目,对个人自用充电设施项目不予补贴;用于支持充电服务网络运营监控平台建设;投入运营并纳入运营监控平台管理的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以下简称充电设施)及其改造升级项目。同时,充电设施应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符合支持条件的公共充电设施和专用充电设施,每座充电站具体补贴标准根据专项资金额度和充电设施数量等因素确定。
项目的申报。由市科技局组织相关单位(或企业)申报。项目单位按照项目申报《通知》要求,将充电设施建设和投资等情况形成项目申请报告,报送市科技局进行审核。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负责。
市科技局负责项目的审核工作,通过组织专家评审或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等方式进行,对充电设施完成并正式投入使用的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评审确认后,由市科技局向社会予以公示7日,公示无异议后,市科技局将申报材料和资金分配方案送市财政局。
市财政局按照市科技局报送的申请资料及资金分配方案,将专项资金拨付市科技局。获得补贴(奖励)资金的单位要切实加强补贴(奖励)资金的使用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方法。对弄虚作假、提供虚假信息材料、骗取专项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等国家相关法规予以处理。
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和省下达我市专项用于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补助和奖励资金。采取后补助的方式,专项用于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奖补。专项资金的管理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加强监督的原则,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科技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会同科技部门加强专项资金监管。科技部门负责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制定和项目管理,组织项目申报、筛选、审核确认等,并做好资金监管及绩效评价等。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一个充电设施原则上只能申报一次补贴(奖励)资金;用于支持专用、公用充(换)电设施建设项目,对个人自用充电设施项目不予补贴;用于支持充电服务网络运营监控平台建设;投入运营并纳入运营监控平台管理的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以下简称充电设施)及其改造升级项目。同时,充电设施应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符合支持条件的公共充电设施和专用充电设施,每座充电站具体补贴标准根据专项资金额度和充电设施数量等因素确定。
项目的申报。由市科技局组织相关单位(或企业)申报。项目单位按照项目申报《通知》要求,将充电设施建设和投资等情况形成项目申请报告,报送市科技局进行审核。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负责。
市科技局负责项目的审核工作,通过组织专家评审或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等方式进行,对充电设施完成并正式投入使用的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评审确认后,由市科技局向社会予以公示7日,公示无异议后,市科技局将申报材料和资金分配方案送市财政局。
市财政局按照市科技局报送的申请资料及资金分配方案,将专项资金拨付市科技局。获得补贴(奖励)资金的单位要切实加强补贴(奖励)资金的使用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方法。对弄虚作假、提供虚假信息材料、骗取专项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等国家相关法规予以处理。